當事人應繳交最近兩天內所攝彩色證件照片原始檔案,需照片清晰、不遮蓋,相片不修改,足資辨識人貌。
一、僅接受20歲以上、70歲以下之法定成年人申請。
二、對焦需清晰且鮮明,高品質,無墨跡或摺痕。
三、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,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,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。
四、光源需均勻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,不能有紅眼。
五、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,不能被頭髮遮蓋,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,不能側向一邊(似肖像畫形式)或傾斜,且臉型兩側、兩耳輪廓及特殊痣、胎記、疤痕需清楚呈現,相片不修改。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,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,不遮蓋。
六、以上提供之個人證件確實為當事人本人,如有偽造、變造或記載不實者或發生任何糾紛,概由申請人負法律責任。